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国家档案馆可以通过接受捐献、购买、代存、交换等方式收集历史档案、红色档案、地方特色档案、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等。鼓励综合档案馆收集或者代存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家庭和个人等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利用价值的档案。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