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浦东新区国有资金投资的下列工程,应当采用建筑师负责制:

(一)符合一定规模的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领域新建房屋建筑工程;

(二)优秀历史建筑修缮工程;

(三)对建筑艺术造型、功能有特殊要求的房屋建筑工程。

前款规定工程的具体类型和规模,由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确定。

鼓励其他房屋建筑工程和装修工程采用建筑师负责制。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