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浦东新区实施建筑师负责制若干规定第四条有效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浦东新区国有资金投资的下列工程,应当采用建筑师负责制:(一)符合一定规模的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领域新建房屋建筑工程;(二)优秀历史建筑修缮工程;(三)对建筑艺术造型、功能有特殊要求的房屋建筑工程。前款规定工程的具体类型和规模,由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确定。鼓励其他房屋建筑工程和装修工程采用建筑师负责制。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