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规定适用于浦东新区商事调解组织根据当事人申请对商事纠纷开展的调解活动。

本规定所称商事调解,是指当事人因贸易、投资、金融、航运、知识产权等领域商事纠纷,自愿在商事调解组织主持下友好协商解决商事纠纷的活动。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