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商事调解规定第十七条有效商事调解组织、商事调解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披露在商事调解过程中获取的信息,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