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商事调解规定第十五条有效商事调解员依据法律规定、行业规则、商业惯例等开展商事调解,促进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商事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尽职尽责、勤勉谨慎,保持公平、中立的立场,不得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当事人接受调解或者达成和解。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