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商事调解规定第十四条有效商事纠纷一般由一名商事调解员调解,当事人有约定的,可以由多名商事调解员调解。商事调解组织应当在调解规则中明确商事调解员选定规则。当事人根据调解规则,可以在商事调解员名册内共同选定或者委托商事调解组织指定商事调解员,也可以在商事调解员名册外选定商事调解员。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