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挖掘农业农村多重价值,丰富乡村经济业态,建立健全有利于农民收入稳定增长的机制,鼓励和支持农民拓宽增收渠道,促进农民增加收入。

引导和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与农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通过订单收购、保底分红、股份合作、提供就业等多种形式带动农户共同发展,让农户共享全产业链增值收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主体带动农户数量和成效作为政府项目扶持、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