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考核监督和激励约束,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并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完成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将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列入年终述职内容。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