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完善农村低收入人口和欠发达地区帮扶机制,保持财政投入力度稳定,接续推进脱贫地区发展,增强其内生发展能力。

建立健全易返贫致贫人口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大社会保障、就业帮扶、产业帮扶等政策支持和帮扶力度,防止发生规模性返贫。

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帮扶工作,完善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持续加大安置区产业培育力度,开展搬迁人员就业帮扶,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