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林业、科技等部门应当加强农业科技创新中心、创新基地和创新联盟建设,完善现代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产业技术体系,提升科技基础能力、自主创新能力,支持建设智慧农业云平台和农业大数据平台,促进种业、农机装备、农业污染防治、乡村环境治理等重点领域的关键核心技术创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林业、科技等部门应当培育支撑现代农业发展的创新主体,建设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农业科技园区、现代农业产业园,培育国际领先的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农业高新技术产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林业、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健全农业科技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成果评价等制度,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推动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建立农业科研成果转化推广激励机制与利益分享机制,激发农业科技人员创新积极性。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