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七章 询问和质询第四十八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和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