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主席团、专门委员会和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对有关议案或者报告作出补充说明。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