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办理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手续擅自施工建设的,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或者不合格的按照合格验收的,责令改正,处项目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