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

跨行政区域水域的渔业工作,可以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该水域的特点,制定统一管理办法。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