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一)发展渔业生产和保护渔业资源成绩显著的。

(二)在渔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

(三)贯彻执行渔业法律、法规有突出成绩的。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