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水生动物的捕捞标准:青鱼、草鱼、鲢鱼、鳙鱼500克以上;湘华鲮、白甲鱼、鳜鱼、乌鳢、管鱼250克以上;鳊鱼、鲤鱼200克以上;龟、鳖(甲鱼)250克以上。

长江水域的禁捕品种、捕捞标准执行国家的统一规定,我省与湖北省共管水域的捕捞标准由共管双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定。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