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渔业条例/第四章 渔业资源的保护和增殖第二十二条有效禁止捕捞和贩卖白鳍豚、江豚、大鲵(娃娃鱼)、白鲟、中华鲟、长江鲟等珍贵水生动物。无意捕获的应当放回原水域;受到伤害的,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