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推广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推广应用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其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