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使用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通过专用设备装运、储存的水泥。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