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有第十五条第二款所列情形,需要办理施工现场机器搅拌混凝土手续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施工(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