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企业的生产不得使用袋装水泥。

鼓励需要使用水泥五百吨以下的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

需要使用水泥五百吨以上的建设工程应当使用散装水泥,确需少量使用袋装水泥的,袋装水泥使用总量不得超过三十吨。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企业的生产以及需要使用水泥五百吨以上且袋装水泥使用总量超过三十吨的建设工程,确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袋装水泥:

(一)散装水泥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施工现场五十公里以内没有散装水泥供应的;

(三)使用特种水泥的。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