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十条有效新建和扩建水泥生产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散装水泥发放能力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本条例实施前建成投产的以生产袋装水泥为主的水泥生产企业应当逐步进行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设施设备,提高散装水泥发放能力。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水泥生产企业生产的散装水泥进行包装后销售。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