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九条有效开展创建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和文明卫生单位的活动。城市市区和县城所在地的镇应当按照卫生城市、卫生县城的建设标准,完善卫生基础设施,落实各项卫生管理制度,提高社会卫生水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健全、落实爱国卫生制度,完善有关卫生设施,开展经常性的爱国卫生活动,使本单位的工作、生活环境逐步达到文明卫生单位的标准。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