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七条有效本条例所称人力资源市场,是指人力资源的供给方与需求方遵循市场规律,通过市场服务,实现人力资源合理配置的活动及场所。本条例所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省、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活动的机构。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