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在办理行政许可或者备案、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三)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四)不依法处理举报投诉,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