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公示或者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公示年度报告的有关内容。

通过信息共享可以获取的信息,不得要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重复提供。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