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鼓励有条件的市、县根据需要建设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完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引导资本、技术、人力资源等要素聚集,发挥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集聚产业、拓展服务、孵化企业、培育市场的功能。

支持创建国家级和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