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业人才培养,依托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培训机构、企业等建立人力资源服务培训基地和实训基地,开展从业人员以及高层次人才研修培训、学术交流。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