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二章 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第十条有效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引导和促进人力资源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之间以及不同地区之间合理流动,为人力资源跨领域、跨部门、跨区域流动提供便利条件。鼓励和支持人力资源向优先发展的行业、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任何单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在户籍、地域、身份等方面设置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条件。人力资源流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对服务期、从业限制、保密等方面的规定。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