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八条有效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的建筑物为主的区域,由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相关要求划定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