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噪声污染防治。

本办法所称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办法所称噪声污染,是指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