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寺院管理条例第六条有效寺院及其教职人员不得利用寺院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违背公序良俗,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等活动。寺院及其教职人员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间,藏传佛教不同教派、同一教派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制造矛盾与冲突,不得宣扬、支持、资助境外敌对势力、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