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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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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寺院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有效

寺院教职人员担任寺院堪布、经师、翁则、格贵等主要教职的,按照《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担任寺院主要教职的人员应当服从寺院民管会的管理。

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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