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寺院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寺院教职人员担任寺院堪布、经师、翁则、格贵等主要教职的,按照《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担任寺院主要教职的人员应当服从寺院民管会的管理。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