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凡涉及教职人员聘任及解聘、举行大型宗教活动、成立法人组织、重大经济决策、大额支出、固定及无形资产处置、场所建设和对外交流等重大事项,寺院民管会应当召开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将会议记录及时报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寺院民管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寺院民管会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其决议经寺院民管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