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寺院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凡涉及教职人员聘任及解聘、举行大型宗教活动、成立法人组织、重大经济决策、大额支出、固定及无形资产处置、场所建设和对外交流等重大事项,寺院民管会应当召开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将会议记录及时报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寺院民管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寺院民管会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其决议经寺院民管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