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寺院民管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团结和教育信教公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落实佛教协会制定的规章制度;
(三)建立健全本寺院人员、财务、资产、会计、档案、治安、消防、文物保护、食品安全和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
(四)组织开展宗教活动,处理日常事务,维护本寺院的正常秩序;
(五)管理本寺院教职人员和其他人员;
(六)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使用本寺院的财产;
(七)协调本寺院与社会其他方面的关系,维护本寺院及其人员的合法权益;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