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和区人民政府建立由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公安、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水务、卫生健康、邮政等部门组成的野生动物保护联合执法工作协调机制,定期沟通、研究野生动物保护重大事项,加强线索移交、勘验鉴定、督查督办等方面协同合作,加大对违法猎捕、交易、利用、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等行为的查处力度。

本市推动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升级,依托市信息资源统一共享交换平台共享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基础数据、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促进业务协同,提升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效能。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