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从事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人工繁育档案,记录人工繁育的物种名称、数量、来源、繁殖、免疫和检疫等信息。

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应当采取安全措施,防止其伤人和逃逸。

终止人工繁育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原审批或者备案部门报送野生动物处置方案,并妥善处置野生动物。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