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第十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依法将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划入自然保护地,保护、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对不具备划定自然保护地条件的,市和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市野生动物资源状况,可以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措施予以保护。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