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无线电管理规划,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编制本市无线电管理专项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无线电管理专项规划应当明确无线电管理的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等内容,加强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用频需求的保障,支持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和民生领域用频需求。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