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 无线电监测和电波秩序维护第三十条有效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