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除外。

市无线电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确定范围内的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许可的范围、条件、期限、程序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