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一)未依法对城镇开发边界外村庄规划进行审议和组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规划和审议意见的;

(二)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规定出具意见的;

(三)其他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