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省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一)依法应当编制国土空间规划而未组织编制的,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国土空间规划的;(二)未按法定程序对城乡建设用地、城镇开发边界布局进行调整、优化的;(三)违法批准规划条件变更的;(四)未完成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