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0

In force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省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一)依法应当编制国土空间规划而未组织编制的,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国土空间规划的;

(二)未按法定程序对城乡建设用地、城镇开发边界布局进行调整、优化的;

(三)违法批准规划条件变更的;

(四)未完成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