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以及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综合行政执法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将下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实施等情况纳入监督和考核。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编制、审批、修改、实施国土空间规划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机制,将规划评估结果作为规划实施监督和考核的重要依据。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