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土地核验。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综合测绘成果、土地证明等材料,通过图件核验、现场勘查等方式出具规划核实、土地核验意见。未经规划核实、土地核验的,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宅基地使用权人在住宅竣工六个月内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规划核实。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实,对于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应当自现场核实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规划核实意见。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