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许可内容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变更的内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不得批准。

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经原审批机关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变更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原程序重新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不得变更规划条件。

变更规划许可内容、规划条件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确需变更许可内容的,应当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后,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变更。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