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四章 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第三节 项目建设规划管理第四十三条有效在城镇开发边界外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以及农村居民集中住宅楼建设等有关项目建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初审意见并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