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在城镇开发边界外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以及农村居民集中住宅楼建设等有关项目建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初审意见并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