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土空间规划制定和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国土空间规划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在市辖区或者乡镇设立自然资源和规划派出机构,实行垂直管理,负责市辖区或者乡镇的有关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以及经依法授权或者委托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